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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3财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大庆分公司、大庆兴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大庆分公司,大庆兴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财保160号申请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大庆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民营科技园。负责人,宋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证:09035483-X。被申请人大庆兴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萨环西路28号。法定代表人李明刚,经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所开发的位于龙凤区的云水清园7#楼2单元1003室。申请人以张忠正和乔献琨共同共有的龙凤区乙烯综合楼2单元一楼2号(庆房权证龙凤区字第××号,建筑面积:54㎡)向本院提供担保(担保数额共计18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申请人大庆兴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位于龙凤区的云水清园7#楼2单元1003室予以查封;二、依法对担保人张忠正和乔献琨共同共有的龙凤区乙烯综合楼2单元一楼2号(庆房权证龙凤区字第××号,建筑面积:54㎡)予以查封。财产保全费1420元,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宝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雪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