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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4执1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周官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周官祥,张菊青,周仙林,贺小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4执149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商海北街3号,组织机构代码:72912629-X。法定代表人周巩政。被执行人周官祥,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张菊青,女,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周仙林,男,198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贺小轩,女,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2017年4月1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04民初6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七日内履行到期债务人民币1500000元及息、;律师代理费10000元、诉讼费9195元和执行费用1759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官祥、张菊青、周仙林共同所有的座落在台州市香格里拉花园15幢1401室及地下车位840号的不动产(房产证号:台房权证台字第××、S0××16、S0023117号;土地证号:台开国用2009字第038**号)由椒江区人民法院首封,现该院已将上述不动产的处置权移交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被执行人周官祥、张菊青、周仙林共同所有的座落在台州市香格里拉花园15幢1401室及地下车位840号的不动产(房产证号:台房权证台字第××、S0××16、S0023117号;土地证号:台开国用2009字第038**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汪东军执 行 员 毛奇奇执 行 员 缪逸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潘柳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