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11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谢荣卿与成玉林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荣卿,成玉林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1649号原告:谢荣卿,男,1982年7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跃斌,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玉林,男,1960年2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谢荣卿与被告成玉林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谢荣卿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荣卿撤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谢荣卿负担(已付)。审判员 李晓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 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