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12民初2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江云与韦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云,韦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2400号申请人:江云,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和根,镇江市丹徒区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韦鹏,男,198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申请人江云与被申请人韦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江云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韦鹏25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江云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韦鹏25000元的财产或者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邵雷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