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30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汤忠友、余宿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忠友,余宿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555号申请执行人汤忠友,男,汉族,1975年11月15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被执行人余宿彭,男,汉族,1973年1月15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汤忠友申请余宿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汤忠友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30执5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良琪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