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刑终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海鹏、景彩霞赌博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海鹏,景彩霞,王文中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刑终355号原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海鹏,男,汉族,1981年10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亳州市谯城区,现住亳州市谯城区。2014年7月16日因赌博被亳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景彩霞,女,汉族,1972年3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亳州市谯城区,现住亳州市谯城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程彪,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文中,男,汉族,1973年1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亳州市谯城区,现住亳州市谯城区。2002年6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2014年4月11日释放。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1月13日被监视居住。辩护人桑鸿志,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海鹏、景彩霞、王文中犯赌博罪一案,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6)皖1602刑初231号刑事判决。王海鹏、景彩霞、王文中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判决认定:2014年1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王海鹏多次组织许某、李某1、雷某、丁某、景彩霞、李某2、吕某、李某3、王某、席某等人在亳州市谯城区北小街、维也纳庄园和及丽阳春都小区等地,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每场输赢十余万至二三十万不等,赌资累计上百万。其中在王海鹏居住的北小街、维也纳庄园两所住处赌博达一二十次,王海鹏还为参赌者提供赌具、烟、水等服务,每次抽头渔利二千元至三千元不等,共获利三万余元。期间,王海鹏向吕某、李某1、丁某、李某3等人提供赌资二百余万元并收取高额利息,从中获利二十余万元。2014年至2015年8月份前后,被告人景彩霞在明知王海鹏等人聚众赌博的情况下,在自己居住的谯城区丽阳春都小区7号楼1502室为王海鹏、许某、李某2、王某、雷某等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共计一二十次,且每场赌资数额达四五万元,景彩霞每次收取三百元至五百元不等的费用,共从中获利两千五百余元。2015年8月份前后,被告人王文中明知许某等人在王海鹏居住的维也纳庄园家中聚众赌博的情况下,先后三次在本市市区岸香咖啡厅和至尊咖啡厅为许某介绍赌资一百四十万元,王文中从中获利一万元。一审法院另查明,2015年11月3日,景彩霞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载明:侦查机关在王海鹏指认的赌博现场查获麻将牌一副,并予以扣押。2、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载明:王海鹏于2015年10月29日被抓获归案;景彩霞于同年11月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王文中于同年11月1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3、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亳刑初字第0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前科证明载明:2104年7月16日,王海鹏因赌博被亳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2002年6月12日,王文中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减刑后于2014年4月11日释放;2012年12月9日景彩霞因赌博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2月25日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被依法解除取保候审。4、辨认笔录及照片、平面图载明:经侦查机关组织,证人李某1辨认出高某系参与赌博的人员;证人李某2辨认出李某1、王海鹏、许某、景彩霞等人系参与赌博的人员;王海鹏辨认出雷某、王某、李某2等参与的人员及辨认出赌博现场;景彩霞指认出谯城区丽阳春都7号楼1502室系案发时的赌博现场。5、缴款书载明王海鹏缴纳违法所得二十万元。6、户籍信息载明王海鹏、景彩霞、王文中的基本情况。7、证人许某证言:2014年9月份的时候,其参与赌牌的场地都是王海鹏提供的,一处在涡北北小街王海鹏家,一处在供电公司西边往南巷子里一户人家,每场王海鹏抽水一万元,其共输了一百七十多万元。刘某和王文中负责放”爪子钱”,刘某每场都在,王文中不经常在,一万元一天利息300元,若继续赌博就一天100元利息,若不参与赌博了,就按5分利息计算。其借过王文中140万元的““爪子钱””,开始的九十万是按““爪子钱””算的,后来的五十万被其还账了,王文中说这钱不是他的,借条是打给一个叫“亮”的人的,五分的利息,其第一次借钱给了王文中一万元的利息,其向王文中借款两次是在“岸香咖啡馆”,一次在“至尊咖啡馆”,王文中知道其借钱是用于赌博。其共参与赌博十多次,在王海鹏的维也纳庄园家里和景彩霞丽阳春都家里均参加两次。8、证人李某1证言:2014年6月至2015年期间,其共参与赌博十余次,有时在涡北北小街王海鹏家赌牌,牌具都是王海鹏提供的,每场最小1千元,封顶5千元,每次王海鹏抽水一万元左右。其共借了王海鹏一百二十万的““爪子钱””。期间,还有两次王海鹏联系其到景彩霞家赌博,其去了两次,没有参赌。9、证人雷某证言:王海鹏联系其到他家去赌博,其共参与两次,王海鹏提供赌具和抽水。10、证人王某证言:其到王海鹏组织的场子内赌博,赌具、桌椅和抽水都是王海鹏一个人做。后来到景彩霞家中去赌牌,王海鹏负责抽水,景彩霞提供赌具和桌椅。王海鹏还在场子里放“爪子钱”。11、证人丁某证言:其在王海鹏维亚纳庄园的家和北小街的家中参与赌牌,王海鹏负责抽水,每场抽水七八千元,并提供水、饮料、场地和赌具。王海鹏、刘某、王文中在场子里放”爪子钱”。12、证人吕某证言:其参与王海鹏和刘某组织的赌博,分别在王海鹏的维也纳和北小街的家中,还有在其自己家中。王海鹏在负责抽水,每场大概抽七八千元,共获利二十万元。王海鹏和刘某放”爪子钱”,在其家赌牌,其妻子收个场地费。13、证人李某3证言:其曾到王海鹏组织的场子里赌牌,王海鹏在场子里负责抽水,提供水、饮料、烟、饭、场地和赌具。刘某和王海鹏在场子里放”爪子钱”。14、证人席某证言:其参与王海鹏场子的赌博,找穆松子、李某7借用了”爪子钱”,当时,王文中在场子里放”爪子钱”。烟都是王海鹏的媳妇提供的,分钱的时候给王海鹏的媳妇一万元。15、证人李某2证言:2015年9月份以后,其到谯城区百大商场附近王海鹏的场子里打牌,找王海鹏借六万元”爪子钱”。王海鹏在场子里负责抽水,王海鹏和刘某在里面放”爪子钱”。16、被告人王海鹏供述:2014年元月份一直到2015年八九月份,在其家中或者景彩霞家中赌牌,每个场地都有一二十次,有固定的十几个人,场内有人负责抽水,每场下注有一二千到一两万的样子,每场输赢有几十万,每场赌资二三十万元,每次给其二三千元的场地费,总共来了十几场。其借给李某5一百多万、丁某一二十万、李某6一二十万的”爪子钱”,共获利约二拾万元。在牌场里面有穆松子、李某7、高高、王文中放”爪子钱”,王文中放给过许某”爪子钱”,具体多少其不知道。在景彩霞家赌牌有一二十次,场地和牌都是景彩霞提供的,每次她收取三四千的手续费,扣除买烟和买饭的钱,她每场能得到二三千元。17、被告人景彩霞供述:2014年1月份开始在王海鹏家和刘某家推牌九,每场输赢二三万左右,王海鹏每场抽水有一万元,而且每次赌博都是王海鹏组织的,场地和牌都是他提供的,他不仅参与赌博,而且也放”爪子钱”,而且王文中、刘某也放”爪子钱”,吕某使用王海鹏二百万左右的”爪子钱”。在其家中赌牌大概有十几次,王海鹏负责抽水,给其伍佰元,其共获利2500元。18、被告人王文中供述:2015年八九月份,其到王海鹏维也纳庄园的家里看到有人赌牌,王海鹏提供赌博的场地和赌具并负责抽水,每场能抽一万元,每场输赢大概十几万至几十万不等。来牌结束后,许某找其借50万元,其告诉他可以从其他地方帮他找钱,其和朋友联系,利息是许某和亮(崔绍亮)谈的,三分或者四分,借了亮五十万元,许某给其1万元的好处费,总共其介绍许某借了亮14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海鹏、景彩霞、王文中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王海鹏当庭自愿认罪,且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景彩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又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王文中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王文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王海鹏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景彩霞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王文中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王海鹏上诉主要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改判缓刑。景彩霞上诉主要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其免于刑事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王文中上诉主要提出:原判认定其明知许某聚众赌博而为许某介绍赌资事实错误;其行为不构成赌博罪。其辩护人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认定上诉人王海鹏、景彩霞、王文中犯赌博罪的事实,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已列举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所列证据业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审理期间,各上诉人均未提出影响本案事实认定的新证据。本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所列证据和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海鹏、景彩霞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上诉人王文中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王海鹏认罪态度较好,且退出违法所得,景彩霞具有自首情节,均可依法从轻处罚。王文中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景彩霞、王文中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对于王海鹏、景彩霞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景彩霞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经查,原判已综合考虑二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量刑并无不当,故对其二人此节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对于王文中所提原判认定其明知许某聚众赌博而为许某介绍赌资事实错误,其行为不构成赌博罪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经查,王文中在赌场内放“爪子钱”的事实,有证人许某、丁某、席某证言和上诉人王海鹏、景彩霞供述在卷佐证;王海鹏等人抽头渔利累计、赌资数额累计、参赌人数累计均已经达到聚众赌博的认定标准,且行为人本人是否参与赌博,不影响聚众赌博的认定;王文中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帮助的行为,应当以赌博罪共犯论处,故对其所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 峰审判员 何宏民审判员 杨国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青峰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