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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7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友山、郑淑珍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止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友山,郑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16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溪县。法定代表人:甘**,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友山,男,195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溪县。被执行人:郑淑珍,女,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友山、郑淑珍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友山、郑淑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江西金溪农���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及被执行人黄友山、郑淑珍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金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027民初9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志强人民陪审员  杨小琴人民陪审员  李菊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邬慧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