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27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吴福磊与王广明、艾合买提马木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福磊,王广明,艾合买提马木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7民初957号原告:吴福磊,男,汉族,籍贯山东省鄄城县,系农民,住和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乌某,新疆和静县和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广明,男,汉族,籍贯安徽省阜阳县,系农民,住和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海涛,新疆和静县和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艾合买提马木提,男,维吾尔族,籍贯新疆和静县,和静县乌拉斯台农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牙合甫江,新疆和静县和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福磊诉被告王广明、艾合买提马木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吴福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吴福磊在诉讼中提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吴福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而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福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2.70元,减半收取691.35元,由原告吴福磊负担。审判员 马国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洪景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