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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于洪山与于洪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洪山,于洪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3执631号申请执行人于洪山,乾安县人。被执行人于洪海,乾安县人。申请执行人于洪山与被执行人于洪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7)吉0723民初659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清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