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5民初15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贺鸿与重庆天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鸿,重庆天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5155号原告:贺鸿,女,1998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荣,女,系贺鸿母亲。被告:重庆天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大路村73号,组织机构代码77179080-5。法定代表人:吴秉琪,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男,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贺鸿与被告重庆天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鸿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鸿负担。审判员  胡潇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亚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