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4民初2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学华与李杰、郑智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华,李杰,郑智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2146号原告:刘学华,女,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四川世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杰,男,199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郑智安,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6号高新国际广场C座背面1、9楼。负责人:范丹彦,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公司员工。原告刘学华与被告李杰、郑智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刘学华以原、被告之间就赔偿事宜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刘学华负担。审判员 张海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