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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行终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陆忠兴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忠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6行终53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陆忠兴,男,1963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启东市。陆忠兴因与南通市信访局行政其他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7日作出的(2017)苏0611行初20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陆忠兴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因启东市人民政府渎职侵权,其多次向南通市信访局寻求援助,但是该局敷衍塞责,2017年4月6日,其再次寻求南通市信访局援助,该局以已经多次答复为由拒绝。请求依法根据信访新规等相关规定,判令南通市信访局完成主体责任,并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本案中,陆忠兴所诉南通市信访局的信访行为,并不会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对陆忠兴的起诉不予立案。陆忠兴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南通市信访局的行政不作为严重侵犯了其全家人的享受权、居住权和合法保护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规定,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陆忠兴所诉南通市信访局的信访行为,并不会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陆忠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明渠审判员  陆久斌审判员  周祖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