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11民初5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富阳巨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林科院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李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富阳巨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省林科院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李建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5231号原告:杭州富阳巨润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687865605),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鸡笼山村。法定代表人:陈桂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建中,浙江富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林科院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143089508A),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399号3幢。法定代表人:黄莺。被告:李建平,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住建德市。原告杭州富阳巨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林科院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李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2017年8月21日,原告杭州富阳巨润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阳巨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富阳巨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05元,减半收取1352.5元,由原告杭州富阳巨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马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