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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02民初2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姜胜雄与陈强华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雄胜,陈强华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02民初2984号原告:姜雄胜,男,汉族,1970年1月27日,甘肃省兰州市人,城镇居民,住兰州市安宁区。被告:陈强华,男,汉族,年龄不详,甘肃省定西市人,住定西市安定区。原告姜雄胜与被告陈强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姜雄胜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雄胜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雄胜撤诉。案件受理费4998元,减半收取计2499元,由姜雄胜负担。审判员  王彦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冰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