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02民初2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姜胜雄与陈强华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雄胜,陈强华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02民初2984号原告:姜雄胜,男,汉族,1970年1月27日,甘肃省兰州市人,城镇居民,住兰州市安宁区。被告:陈强华,男,汉族,年龄不详,甘肃省定西市人,住定西市安定区。原告姜雄胜与被告陈强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姜雄胜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雄胜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雄胜撤诉。案件受理费4998元,减半收取计2499元,由姜雄胜负担。审判员 王彦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冰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