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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民终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苏红梅与被上诉人孙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红梅,孙少华,孙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民终7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红梅,女,1974年4月20日出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少华,女,1974年6月29日出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铎,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上诉人苏红梅因与被上诉人孙少华、孙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15)兴民一初字第013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红梅于2017年8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苏红梅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被上诉人孙少华、孙铎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15)兴民一初字第01333号民事裁定;二、准许上诉人苏红梅撤回起诉。上诉人苏红梅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00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学利审判员  孙继晨审判员  温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纪泽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