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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初2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宋某与罗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罗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623民初2871号原告:宋某,男,汉族,1988年10月4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被告:罗某,女,汉族,1985年10月28日出生,住商水县。原告宋某与被告罗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赠与彩礼1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原系恋爱关系。2016年1月6日,原告以结婚为目的为给被告赠送彩礼,分别从农行与工行账户上取出102000元与20000元。原告与被告在上海举办了订婚酒席,当天赠与被告12万元现金作为彩礼。后因被告反复提出不合理要求,致使双方感情破裂。2016年12月17日在普陀区派出所主持调解下,被告承认上述事实。被告辩称,收到原告120000元的彩礼款属实,但是投资理财赔了。另外,原告拿我的手机十天,造成我损失85000元,愿意退还给原告彩礼款7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罗某于2017年10月1日前退还原告宋某彩礼款30000元,于2018年1月1日前退还原告宋某彩礼款50000元;二、原告宋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原、被告其他概无纠纷。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自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