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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执异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庙后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菲思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庙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异14号案外人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庙后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庙后二组”)。申请人陕西菲思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庙后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庙后村委会”)。本院在审理陕西菲思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庙后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菲思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陕0581民初155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庙后村村民委员会的财产在价值947万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2017年6月14日,本院在(2017)陕0581执保6号执行保全案件中,向陕西韩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阳支行发出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要求该行对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庙后村村民委员会的账户(账号2705050601201000039565)存款予以冻结(单项冻结,只进不出,期限一年)。案外人庙后二组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异议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称,请求依法解除异议人在陕西韩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阳支行的账户(账号2705050601201000039565)存款6729567.50元的冻结措施,理由如下:庙后二组是按照政府规定将依法享有的资金(二组南湖征地款和征地附着物赔偿款)存入庙后村委会开设的银行账户。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证明,账号为2705050601201000039565的账户为庙后村委会和下辖五个村民小组的共有账户。目前该账户名下的存款,其中属于庙后二组的征地补偿款6729567.5元,庙后村委会仅有90499.76元。庙后二组与庙后村委会的经济独立,各自核算,分属不同的民事主体。陕西菲思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庙后村委会发生诉讼纠纷,无权冻结庙后二组的财产,即应解除对庙后二组的存款的冻结措施。对于上述请求,案外人庙后二组提供了如下证据:1、2017年6月21日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一份,庙后二组的明细账一份,2017年2月3日财政专户支付凭证一份,2017年2月3日统一收据一份,上述四份证据用以证明账号为2705050601201000039565的账户为庙后村委会和下辖五个村民小组的共有账户。目前该账户名下的存款,其中有庙后二组征地补偿款6729567.5元。2、2015年12月20日的征收土地协议书四份。以证明该账户资金是征地补偿款。3、韩城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一份,证明庙后二组无权开设账户,征地款只能存放在庙后村委会账户。申请人陕西菲思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称,应驳回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理由如下:一、法院冻结的是庙后村委会账户,而非庙后二组的账户;二、四份征收土地协议书均是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与庙后村委会签订,款项均是支付给庙后村委会,与庙后二组无关;三、查封、冻结银行账户存款不需要查明该账户资金的实际所有权人以及账户资金的来源和用途,银行只对账户户主承担法律义务,并不对存款的实际所有者承担任何责任。本院查明,根据韩城市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拟征收庙后二组的集体土地并于2015年12月20日签订了四份征收土地协议书,乙方代表为庙后村委会及庙后二组组长王博。2017年2月3日,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财政结算中心专项资金向庙后村委会账户转账10461967.5元用于支付上述征地补偿款,截止2017年6月,庙后村委会账户有庙后二组资金6729567.5元。2017年6月13日,本院根据陕西菲思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作出(2017)陕0581民初155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庙后村村民委员会的财产在价值947万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2017年6月14日,本院在(2017)陕0581执保6号执行保全案件中,向陕西韩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阳支行发出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要求该行对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庙后村村民委员会的账户(账号2705050601201000039565)存款予以冻结(单项冻结,只进不出,期限一年)。另查明,为了加强农村财务管理,进一步规范村组财务行为,韩城市财政局出台《韩城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要求村民小组财务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村帐乡镇代管”即由镇办农村财务结算中心统一记账、统一制度、统一审核、统一建档、分村组核算。各村民小组不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在村级银行账户内结算,镇办农村财务结算中心在会计核算时独立设帐,分别核算。本院认为,案外人庙后二组提供的证据能充分证明庙后村委会账户有庙后二组资金6729567.5元,特别是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部门,全程参与了庙后二组的征地工作及征地款的支付及监管工作,可以证明该资金为庙后二组的合法资金,足以排除执行,依法应中止执行,申请人陕西菲思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庙后村村民委员会账户中属于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庙后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的6729567.5元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车小江审 判 员  程建斌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存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