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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5行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刘荣玲、行唐县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玲,行唐县国土资源局,刘大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125行初16号起诉人刘荣玲,女,1969年9月14日生,汉族,行唐县。被起诉人行唐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白录平,该局局长。第三人刘大傻,男,1956年4月23日生,汉族,行唐县。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收到刘荣玲的起诉状,约一九八三年实行承包分地时,原告方承包地南边留有田间道2米。2004年第三人建养牛场时占用耕地347平方米,2005年11月10日被告代表县人民政府滥用职权,将养牛场用地批为宅基地,并扩大为508平方米,侵占了原告方通行用的田间道1米。使本来就不宽的道路车辆不能通行,严重影响了原告方的生产、通行。原告方为维权走向漫长的纠纷之路。2007年3月14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作出《石政行复(2007)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第三人的02-0009号宅基地使用证,该文书已经生效10年。十年间原告方数百次反映追找,但被告就是无动于衷,置之不理。致使原告方耕地播种、收割不能,每年借用他人地里通行,给付人家补偿50-100元不等,给原告方带来了经济损失。为维护合法的权益才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为第三人登记的308平方米宅基地上的根基作出拆除非法建筑没回复地貌的处罚决定。赔偿原告方因被告滥用职权、不作为给原告方带来的经济损失30万元。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第三人的宅基地使用证被依法撤销是因第三人宅基地使用证超面积发放,不符合规定。依法查处违法占地是国土部门的法定职责,但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行唐县国土资源局处罚第三人,原告与国土局是否应该处罚第三人的行政行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原告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刘荣玲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范进军审判员  耿化力陪审员  顾素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岳静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