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2民初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夏俊远与蒋绍均、李昌春、夏俊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俊远,蒋绍均,李昌春,夏俊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2民初1471号原告:夏俊远,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郫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亦云,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尧,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绍均,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李昌春,男,198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武胜县。第三人:夏俊平,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武胜县。原告夏俊远与被告蒋绍均、李昌春、第三人夏俊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夏俊远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俊远撤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计2050元,由原告夏俊远负担。审判员 张明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宇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