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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执57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孟凡军与被执行人孟艳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凡军,孟艳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570-12号申请执行人:孟凡军,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孟艳雪,女,1986年出生,汉族,住单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单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2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凡军与被执行人孟艳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孟艳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孟艳雪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孟艳雪在交通银行622262409000034906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752.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朝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泽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