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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6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宗廷华与宗建旺、高宝霞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廷华,宗建旺,高宝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6执268号申请执行人:宗廷华,男,汉族,现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宗建旺,男,汉族,现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高宝霞,女,汉族,现住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宗廷华与宗建旺、高宝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宗廷华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44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宗建旺,高宝霞给付申请人宗廷华案件款2810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3月4向被执行人宗建旺、高宝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相关义务并缴纳执行费4115元,案件受理费275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宗建旺、高宝霞名下资产已被其他执行案件所冻结,暂无可供执行的的财产。2017年8月2日,被执行人高宝霞与申请执行人宗廷华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和解:1、被执行人宗建旺、高宝霞共欠申请执行人宗廷华281000元,申请执行人宗廷华自愿放弃11000元,下余270000元,被执行人宗建旺、高宝霞于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宗廷华30000元,剩余240000元被执行人宗建旺、高宝霞从2018年起每年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宗廷华40000元直至偿还完毕。2、申请执行人宗廷华自愿放弃其他申请,并撤回执行申请。另外,被执行人高宝霞、宗建旺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本案诉讼费及执行费,经其申请本院同意免收其诉讼费、执行费共计6872.5元。2017年8月21日申请执行人宗廷华以其与被执行人高宝霞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生龙代理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若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