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7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7910宜兴市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宏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宏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7910号原告:宜兴市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东河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65764072D。法定代表人:卢福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菊萍,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宏俊,男,1977年8月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原告宜兴市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宏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宜兴市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兴市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宜兴市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宜兴市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梅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梦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