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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2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熊杰与XX刘凤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杰,XX,刘凤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2911号原告:熊杰,男,汉族,1982年1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XX,男,汉族,1987年1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刘凤英,汉族,1963年10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杰与被告XX、刘凤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杰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杰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杰负担。审 判 长  熊肖敏代理审判员  相平平人民陪审员  熊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锦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