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2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熊杰与XX刘凤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杰,XX,刘凤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2911号原告:熊杰,男,汉族,1982年1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XX,男,汉族,1987年1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刘凤英,汉族,1963年10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杰与被告XX、刘凤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杰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杰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杰负担。审 判 长 熊肖敏代理审判员 相平平人民陪审员 熊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锦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