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13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汕头市能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赵伟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头市能通实业有限公司,赵伟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513民初496号原告:汕头市能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铜盂环南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郭永通。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植英,广东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伟东,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潮阳区。原告汕头市能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通公司)与被告赵伟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能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植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伟东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能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付还原告货款44644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全部货款付还为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下半年至2015年年底,被告根据自身生产需求口头向原告订购布匹,原告将布匹送至被告指定的地点,被告验收后于当月月底向原告付款。一开始,被告尚能按约定付款,后便以生意经营不善等各种理由拖欠原告货款。经双方多次共同核实,截至2016年10月26日,被告在原告出具的对账单上签名确认累计结欠原告货款44644元。经原告催讨,被告均未还款。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各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赵伟东的人口信息查询表一份,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汕头市能通实业有限公司发货单、对账单各二份,证明原告已向被告发放货物,截至2016年10月26日,被告结欠原告货款44644元的事实。经审查,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赵伟东没有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能通公司向被告赵伟东出售布匹。2016年10月26日,被告赵伟东在原告出具的对账单上签字,确认结欠原告货款44644元。此后,原告经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能通公司向被告赵伟东出售布匹,被告赵伟东确认结欠原告货款,双方的买卖关系成立,买卖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请求被告赵伟东付还货款44644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因双方事先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故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付利息的方式来确定违约金。被告赵伟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伟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汕头市能通实业有限公司货款44644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6元,公告费1600元,共2516元,由被告赵伟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汉群代理审判员 马金潮代理审判员 桂 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晓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