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11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郭健与上海华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健,上海华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11执564号申请执行人郭健,男,汉族,1975年10月15日出生,现住江苏省。被执行人上海华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蚌淮劳人仲调[2017]12号仲裁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上海华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上海华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华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有拆迁补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上海华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蚌埠通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工程款628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树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娜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