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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7民初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魏培与倪任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培,倪任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初1814号原告:魏培,女,生于1986年12月7日,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被告:倪任胜,男,生于1975年3月10日,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原告魏培与被告倪任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原告魏培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倪任胜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培申请撤回对被告倪任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培撤回对倪任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计45元,由魏培承担。审判员  罗卫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