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4民特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贾××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4民特20号申请人:贾××,男,生于2005年12月29日,汉族。法定代理人:贾国旺(申请人贾仁杰祖父),男,农民,生于1956年11月10日,汉族。法定代理人:高书荣(申请人贾仁杰祖母),女,生于1953年3月3日,汉族。申请人贾××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贾××称,申请人父亲贾中旭于2011年正月18日因车祸死亡。申请人母亲陈菊于2012年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现申请法院宣告陈菊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陈菊,女,生于1982年10月19日,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号。原住河南省××号,系申请人贾××母亲。2012年陈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贾××申请宣告陈菊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陈菊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陈菊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陈菊于2012年外出,至今无音讯,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本院公告查找后仍下落不明,本院对陈菊失踪的事实予以确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菊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彦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