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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2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尚建民、尚建国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尚建民,尚建国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2民申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尚建民,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委托代理人:尚青坤(尚建民之子),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尚建国,男,195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再审申请人尚建民因与被申请人尚建国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302民初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尚建民申请再审称:双方诉争房屋老城区安乐南街21号,第一次购买房屋是1973年5月2日,由尚建民和母亲郭秀英出资900元与李如杰签订协议后在此居住,并于1977年出资800元改建;第二次购买房屋是购买人是尚建国,卖房人孙绍武,价款2500元,但实际出资人是尚建民和母亲郭秀英;尚建国从1981年开始将房屋错误的登记在自己名下,并于2014年签订征收补偿安置补偿协议,侵犯了尚建民的合法权益。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为此,申请对本案立案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尚建民申请再审的理由证据不足。综上,尚建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尚建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孝良审判员  许丽飞审判员  王丽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