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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执44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傅方平、孙明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方平,孙明华,戴春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446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傅方平,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孙明华,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戴春芳,女,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9民初130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孙明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长城牌汽车一辆。2017年8月4日,竞买人许恩泽以72000元最高价买受,但买受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价款。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重新拍卖被执行人孙明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长城牌汽车一辆[内容详见评报字(2016年)第122005号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雨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