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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3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曹世洁与金学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世洁,金学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3执103号申请执行人:曹世洁,女,汉族,无职业,住通化市东昌区.委托代理人:季华龙,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被执行人:金学新,女,汉族,退休教师,住通化市二道江区.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曹世洁与金学新(2016)吉0503民初66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生效法律文书主文为:被告金学新在2016年10月31日前偿还原告曹世洁借款2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尚有(2015)二鸭民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2015)二民速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2015)二鸭民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共计标的额19.2万元且上述案件均已申请执行且未履行完毕。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退休工资,已被每月冻结2900元,经多次查询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0503民初66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伟军审判员  尹远铭审判员  冷柏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路诗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