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2民初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游昌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昌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2民初1676号起诉人:游昌萍,女,195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2017年8月16日,本院收到了起诉人游昌萍向本院递交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游昌萍起诉的事实和理由:起诉人称其已故父母于2002年4月22日签订赠与合同将其所有的位于荆州市沙市区南湖路荆江局宿舍1-1-2号房屋赠与给被起诉人游昌玉(该赠与合同经过了公证),起诉人游昌萍认为被起诉人游昌玉有盗窃、虐待、遗弃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其母亲的死亡,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撤销该赠与合同,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02年4月22日的房屋赠与合同;请求被起诉人游昌玉返还8000元房屋租金收益。本院认为,起诉人游昌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由于该期间属除斥期间,超过该期间不得再行使撤销权。由起诉人行使撤销权已超过了上述六个月期间;关于起诉人主张的8000元房屋租金收益已在确认赠与合同无效中主张过,其再次主张违反了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故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游昌萍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江杰审判员 洪学梅审判员 杜 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露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