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民初2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王贵霞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陈传兵,王贵霞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2068号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通化市东昌区江南修正路36号。法定代表人:修远,总经理。被告:陈传兵,男、汉族,1980年9月11日,住山东省甄城县。被告:王贵霞,女,汉族,1981年5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甄城县。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陈传兵、王贵霞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48元,减半收取计424元,由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单晓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文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