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民初2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宋丰富与许马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丰富,许马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13民初2046号原告:宋丰富,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淇演,福建方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少云,福建方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马勇,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原告宋丰富与被告许马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丰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淇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马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丰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许马勇支付宋丰富货款26500元;2.判令许马勇支付宋丰富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2012年12月31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年底,许马勇与宋丰富达成口头协议,许马勇向宋丰富购买种植在山村集体经济组织田里的胡萝卜5亩,单价12000元/亩,货款总共60000元;许马勇拔完胡萝卜后须立即将货款全部支付给宋丰富。但许马勇在拔完宋丰富卖给他的胡萝卜后仅向宋丰富支付部分胡萝卜款33500元,余下26500元却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经宋丰富对此向其讨要,许马勇承诺于2012年12月30日将余下货款全部支付给宋丰富,并出具《欠条》给宋丰富收执。付款期限届满后,虽宋丰富多次向其讨要,至今许马勇仍未支付其任何一分钱。宋丰富认为:许马勇的上述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宋丰富的合法权益,依法除要偿还贷款外,还要赔偿宋丰富逾期付款的利息。为维护宋丰富之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其诉求。许马勇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根据宋丰富的庭审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底,双方口头约定由许马勇向宋丰富购买5亩胡萝卜,每亩单价12000元,共计货款60000元于许马勇拔完胡萝卜后付清。而许马勇拔完胡萝卜后仅支付货款33500元,尚欠26500元未予偿还。尔后经宋丰富索要,许马勇于2011年底向宋丰富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本人欠宋丰富胡萝卜款贰万陆千伍佰元正(26500元),拟于2012年12月30日还。欠款人:许马勇。之后,宋丰富经多次催要,许马勇至今未付。宋丰富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宋丰富提供的欠条、许马勇的人口基本信息表及宋丰富陈述在案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为证。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即产生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按照约定诚信履行,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许马勇向宋丰富购买胡萝卜并出具了欠条一份,双方已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许马勇应当向宋丰富支付货款,许马勇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因此,宋丰富要求许马勇偿还货款及利息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宋丰富提出的逾期还款的利息主张,本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酌情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损失。许马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许马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宋丰富货款26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执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如果许马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3元,减半收取计231.5元,由许马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吕天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梁美 端)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二条【履行、补救措施后的损失赔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的基本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