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风连、周书治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风连,周书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375号申请人李风连,女,汉族,1936年8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被执行人周书治,男,汉族,1968年4月30日出生,住宁津县。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鲁1422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5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依法缴纳了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1422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智审判员 荆金峰审判员 王凤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福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