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02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与黄穗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黄穗欢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02民初29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住址:揭阳市东山晓翠路以东临江北路以北。负责人夏永元,行长。委托代理人林芸,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穗欢,男,汉族,1978年7月25日生,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与被告黄穗欢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于2017年8月18日以双方达成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6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潘树杰人民陪审员 林鹤群人民陪审员 彭建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裕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