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3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明明与高健伟、宋玉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明,高健伟,宋玉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3334号原告:杨明明,女,1983年0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献县。被告:高健伟,男,1991年02月01日出生,汉族,住献县。被告:宋玉香,女,1958年10月03日出生,汉族,住献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16号。法定代表人:黄玉璋,职位。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强,公司职员。原告杨明明与被告高健伟、被告宋玉香、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杨明明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明明撤诉。案件受理费77元,由杨明明负担。审判员 张桂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秀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