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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民初5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小雨与支爱胜、桂万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小雨,支爱胜,桂万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初5215号原告:林小雨,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告:支爱胜,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桂万年,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小雨诉被告支爱胜、桂万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小雨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小雨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小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林小雨负担。审 判 员 苏尔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吕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