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民特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尚玉娜与被申请人王瑞娜、晋飞鹏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尚玉娜,王瑞娜,晋飞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特44号申请人:尚玉娜,女。被申请人:王瑞娜,女。被申请人:晋飞鹏,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尚玉娜与被申请人王瑞娜、晋飞鹏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尚玉娜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尚玉娜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尚玉娜撤回申请。审判员 张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美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