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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民特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尚玉娜与被申请人王瑞娜、晋飞鹏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尚玉娜,王瑞娜,晋飞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特44号申请人:尚玉娜,女。被申请人:王瑞娜,女。被申请人:晋飞鹏,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尚玉娜与被申请人王瑞娜、晋飞鹏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尚玉娜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尚玉娜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尚玉娜撤回申请。审判员  张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美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