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初4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杨根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邱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根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邱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4793号原告:杨根英,女,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718594477Y,住所地东台市望海西路69号。主要负责人:栾立斌,该单位经理。被告:邱鹏,男,199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原告杨根英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邱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杨根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根英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根英负担。审判员 杨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真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