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初3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恭辉与郭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恭辉,郭进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民初3962号原告:杨恭辉,男,199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郭进辉,男,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杨恭辉与被告郭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恭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进辉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恭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郭进辉立即返还原告杨恭辉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4月29日起按照双方约定月利率2%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9日,被告郭进辉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杨恭辉借款现金5000元,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按月付息,被告郭进辉向原告杨恭辉出具借款一张,借款后,被告郭进辉仅支付了2017年4月29日以前的利息给原告杨恭辉,2017年4月29日以后的利息及借款本金5000元未返还,经原告杨恭辉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被告郭进辉未作答辩。原告杨恭辉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郭进辉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对原告杨恭辉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原告杨恭辉的陈述,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2017年3月29日,被告郭进辉向原告杨恭辉借款5000元,并出具一份借款借据确认借款5000元、月利率3%。借款后,被告郭进辉仅按约支付一个月利息,原告杨恭辉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5000元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郭进辉自借款后仅支付一个月利息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讼争借款约定月利率3%,未约定借款期限,现原告以诉讼方式要求返还借款并按月利率2%标准计息,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郭进辉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进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付原告杨恭辉借款本金5000元,并按月利率2%标准支付自2017年4月2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郭进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珊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祥坤注:裁判文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一、裁判文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