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民初2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徐超与醴陵市以艺术之铭家居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超,醴陵市以艺术之铭家居用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2735号原告:徐超,男,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醴陵市以艺术之铭家居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阳三石街道企石村井下组。法定代表人:廖湘早,总经理。原告徐超与被告醴陵市以艺术之铭家居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徐超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徐超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徐超负担。审判员 柳 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慧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