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2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樟树支行与付喜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樟树支行樟树市,付喜霞,刘志勇,朱志球,邹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394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樟树支行,住所地楼门前12号。负责人:罗群,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付喜霞,女,1970年1月1日生,住樟树市。被执行人:刘志勇,男,1976年7月29日生,住樟树市。被执行人:朱志球,男,1967年2月28日生,住樟树市。被执行人:邹树兰,女,1976年2月6日生,住樟树市。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樟树支行樟树市与被执行人付喜霞、刘志勇、朱志球、邹树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6)赣0982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付喜霞、刘志勇、朱志球、邹树兰无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付喜霞、刘志勇、朱志球、邹树兰所有房产暂时无法拍卖,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要件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裁定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卫东审判员 谢 辉审判员 付卫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