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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财保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安徽省池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省池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财保88-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徐添财,男,1968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申请人:安徽省池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杏花大道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7568324723。法定代表人:徐中友,该公司董事长。解除保全申请人徐添财与被申请人安徽省池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2017)皖1702财保8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安徽省池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3万元。现因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安徽省池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安徽省池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省江南水务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3万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笑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霂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