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01执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茅日中与王天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茅日中,王天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01执839号申请执行人:茅日中,男,1967年4月14日,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被执行人:王天银,男,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县人,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茅日中与被执行人王天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的(2016)云2801民初7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茅日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标的款292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53元、执行费338元。本案中,现申请执行人茅日中与被执行人王天银已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7)云2801执66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我院申请恢复该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三 戈人民陪审员 肖群林人民陪审员 李文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毕路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