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2执1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福建泰安科贸有限公司、颜良来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泰安科贸有限公司,颜良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2执1947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泰安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刘海利,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颜良来,男,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申请执行人福建泰安科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颜良来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福州市中院作出的(2015)榕民终字第576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颜良来支付申请人违约金150000元,诉讼费5元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16年7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7月2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职权向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未查到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本院依职权向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被执行人颜良来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中院作出的(2015)榕民终字第57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倪秀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庄友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