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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2执恢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何孝炳与张有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孝炳,张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2执恢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何孝炳,男,生于1966年1月11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张有平,男,生于1959年8月15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何孝炳与张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查封并拍卖了被执行人张有平位于郧西县老食品公司处的房产,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信息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西民速初字第003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李永兴审判员  周祥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