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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执恢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2017)湘11执恢8号吕中华;欧廷仕;朱韶珍;李建辉;永州市零陵东湘锰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中华,欧廷仕,朱韶珍,李建辉,永州市零陵东湘锰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执恢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吕中华。被执行人:欧廷仕。被执行人:朱韶珍。被执行人:李建辉。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东湘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零陵区珠山镇东湘桥村。法定代表人:林献翔,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吕中华与欧廷仕、朱韶珍、李建辉、永州市零陵东湘锰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裁定受理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东湘锰业有限公司重整,财产不能处置,被执行人欧廷仕、朱韶珍、李建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田光耀审 判 员  龙建辉代理审判员  阳少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成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