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1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冯家平与陈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家平,陈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1406号申请执行人冯家平,男,生于1956年,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陈海峰,男,生于1985年,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本院执行冯家平与陈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902民初153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协商并达成定期给付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冯家平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冯家平同意暂缓执行,本案未能有限执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若被执行人未按协定的期限履行其义务,申请执���人冯家平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902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炳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远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