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5民初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周钦忠与周文虎、张学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钦忠,周文虎,张学祥,娄春芳,王志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71号之二原告:周钦忠,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委托代理人:贺拥军,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文虎,男,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告:张学祥,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委托代理人:陈彪、刘涓,广东粤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娄春芳,女,198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委托代理人:陈彪、刘涓,广东粤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远,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本院受理原告周钦忠诉被告周文虎、张学祥、娄春芳、王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钦忠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钦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钦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375元,由原告周钦忠负担。审 判 长 刘 南审 判 员 王 仓人民陪审员 吴伯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诗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