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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5民初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周钦忠与周文虎、张学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钦忠,周文虎,张学祥,娄春芳,王志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71号之二原告:周钦忠,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委托代理人:贺拥军,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文虎,男,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告:张学祥,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委托代理人:陈彪、刘涓,广东粤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娄春芳,女,198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委托代理人:陈彪、刘涓,广东粤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远,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本院受理原告周钦忠诉被告周文虎、张学祥、娄春芳、王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钦忠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钦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钦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375元,由原告周钦忠负担。审 判 长  刘 南审 判 员  王 仓人民陪审员  吴伯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诗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