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3民初3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茹靖与XX、吴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靖,XX,吴小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3183号原告:茹靖,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兵,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9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被告:吴小丽,女,199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原告茹靖与被告XX、吴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茹靖于2017年8月2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茹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茹靖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茹靖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加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练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