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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民初3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茹靖与XX、吴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靖,XX,吴小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3183号原告:茹靖,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兵,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9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被告:吴小丽,女,199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原告茹靖与被告XX、吴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茹靖于2017年8月2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茹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茹靖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茹靖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加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练丽 百度搜索“”